蘭考縣發改委信息公開指南
一、單位簡介 蘭考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縣政府組成部門,是綜合擬訂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調節經濟運行,指導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和綜合協調部門。我委在編干部職工33人,其中行政編制人員18人;事業編制人員15人。內設:辦公室、綜合股、農業股(以工代賑辦)、工商財貿股、社會事業股、經濟體制改革股、重點項目股,招商引資信息中心為事業全供二級機構。 我委的主要職能是擬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做好全縣經濟總量平衡和重大比例關系協調,搞好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組織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實施及計劃執行情況檢查;提出重大項目的布局,安排縣財政性建設資金和重點建設項目計劃;提出全縣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編制利用外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總量平衡及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計劃,負責全縣糧食宏觀調控工作;擬訂全縣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政策,提出政府分級管理價格的范圍、原則和作價方法;做好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各項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研究制定全縣國民經濟信息化發展規劃,指導、協調與組織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 近年來,蘭考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民為本、為民服務”的宗旨,以“提供一流的服務、創一流的業績”為目標,狠抓自身素質建設,各項工作均取得了明顯成效。2003年以來,單位多次受到上級的表彰,連續五年被市政府評為重點項目管理先進單位;連續五年被市委、市政府評為市級文明單位;連續三年被市愛委會評為市級衛生先進單位;連續五年被縣委、縣政府評為目標管理先進單位;連續四年被縣委、縣政府評為招商引資先進單位。
二、主要職責 依據蘭考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蘭考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蘭編[2004]12號)精神,縣發展改革委是綜合研究擬訂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調節經濟運行,指導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和綜合協調部門。 (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銜接平衡區域性規劃、各主要行業和部門的行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向縣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全縣經濟形勢,對經濟運行進行監測、預測和預警,提出調控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負責日常經濟運行的調節,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全縣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研究貫徹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研究提出促進融資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管理企業債券發行,銜接企業上市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產業政策和價格政策,制定和調整縣管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和投融資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價格政策的執行。 (四)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全縣經濟體制改革。 (五)提出全縣全社會固定資產的總規模和投資重點,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安排縣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使用方向和縣政府政策性投資公司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負責全縣利用國外貸款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使用方向,監測債務安全情況;安排縣政府出資的建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和重大外資項目及企業境外用匯投資項目;指導信托業、證券業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引導民間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指導全縣招投標工作;負責縣政府投資項目和重要基礎設施項目概算和設計的審查;組織全縣重點項目稽查工作。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組織制定工業總體發展規劃、行業發展規劃;擬訂基礎產業發展規劃;推進高技術產業發展, 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宏觀指導;對全縣煤炭經營進行監管;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研究并協調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經濟發展專項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服務業的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組織研究城鎮化戰略,協調、指導全縣城鎮化工作。 (七)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全縣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調節;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與國家和省銜接調整進出口總量計劃;管理全縣糧食、棉花、藥品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縣級儲備;研究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 (八)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九)提出全縣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規劃,組織實施區域經濟合作;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政策,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工作。 (十)研究提出優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政策建議;協調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一)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二)研究擬訂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投融資、對外開放的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參與有關法規、規章的起草和實施。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領導分工 張保強 黨組書記、主任 主持單位全面工作 王國云 副主任 分管農業科(包括千億斤糧食辦公室)、以工代賑辦、利用外資科、體制改革科、財貿科 王雪林 主任科員 分管工業科、交通能源科、社會事業科、重點項目辦、招商科 王志強 副主任 分管辦公室、綜合科、行政服務科、信息中心 翟 偉 紀檢組長 分管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工作 四、聯系方式 機構名稱: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聯系電話: 0371-2220106 網址: www.pjdci.tw 地址: 蘭考縣城關鎮紅廟路口1號 五、內設機構 機構名稱 負責人 聯系電話 辦公室 程振國 0371-2220106 綜合科 王鵬濤 0371-2220106 工業科 袁 帥 0371-2220568 社會事業科 翟 偉 0371-2220568 交通能源科 鮑秋菊 0371-2220568 農業科 馬文濤 0371-2220196 重點項目辦 任紅橋 0371-2220196 財貿科 孫金龍 0371-2220196 體改科 李根啟 0371-2220196 招商科 劉國建 0371-2220118 以工代賑 1、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
2、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2010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通知》(豫政[2004]59號)精神,為進一步下放備案權限,提高項目備案效率,現將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此前印發的《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一)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另有規定外,《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所列范圍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 (二)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特大型企業集團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內、屬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項目; (三)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內、屬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省核準權限內的項目。 第三條 項目備案的政策依據: (一)《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投資[2004]2656號);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通知》(豫政[2004]59號); (四)國家和省頒布的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 第四條 項目備案機關(以下簡稱備案機關)是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和汴西新區、新鄉平原新區、焦作新區、許昌新區管理委員會投資主管部門。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轄區內產業集聚區外項目的備案。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產業集聚區內項目的備案,若產業集聚區未設立投資主管部門,其項目仍由所屬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備案。汴西新區、新鄉平原新區、焦作新區、許昌新區管理委員會投資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項目的備案。 項目備案復核機關(以下簡稱復核機關)是省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鄭州新區投資主管部門、洛陽新區投資主管部門,分別對轄區內的備案項目進行復核。 項目備案監督機關(以下簡稱監督機關)是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由企業自行償還且不需要政府擔保、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按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8號令執行,由企業直接向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含中央駐豫企業、省屬企業和市屬企業,下同)應按照屬地原則,向備案機關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 項目備案統一在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上進行,網址:www.hndrc.gov.cn。
第二章 備案程序
第七條 企業在申請項目備案時,應填寫《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3)并加蓋企業印章,同時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核對一致后,原件應當即退回企業。 第八條 《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可通過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下載,也可在備案機關領取。 第九條 備案機關應對企業提交的《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和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進行核查。對《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填寫符合規范要求、要件齊全、屬于管轄范圍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場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4);對《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填寫不符合規范要求、要件不齊全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進行補充或更正。 第十條 備案機關對受理的項目,從是否屬于備案管理范圍、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等方面進行核查。備案機關不得擅自增加備案核查的內容。 對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備案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在《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中填寫“準予備案”,并簡要說明政策依據;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備案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在《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填寫“不予備案”,并簡要說明政策依據或原因,并出具《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不予備案決定書》(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2,以下簡稱不予備案決定書)。 第十一條 經備案機關同意備案的項目,須通過網絡將《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報至復核機關復核。復核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復核意見。 第十二條 經復核機關復核同意備案的項目,由備案機關向企業出具《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確認書》(具體格式和內容見附件1,以下簡稱備案確認書);復核不同意的項目,由備案機關向企業出具不予備案決定書。 第十三條 備案確認書和不予備案決定書必須打印制作,不得人工填寫,備案機關須存檔備查。備案確認書和不予備案決定書應在網上公示并抄送相關部門,經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備案的項目,應抄送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委。經鄭州新區、洛陽新區管理委員會投資主管部門復核的項目,應將備案確認書和不予備案決定書分別抄送鄭州市、洛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十四條 企業對備案機關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未出具備案確認書、不予備案決定書的或對不予備案有異議的,可向監督機關舉報投訴。監督機關應責令復核機關和備案機關限期辦理。
第三章 備案效力
第十五條 備案確認書的有效期為2年,自備案確認書出具之日起計算。企業在備案確認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可向原備案機關申請延期,備案機關可準予延期半年,在原備案確認書中填寫“準予延期半年”,加蓋項目備案機關印章。 第十六條 企業依據備案確認書,分別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土地、環評、貸款、消防、市政、施工、安全生產、稅收減免、設備進口、質量技術監督、外匯管理等相關手續。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對取得備案確認書的項目依法獨立進行審查和辦理相關手續,對未取得備案確認書的項目,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已經取得備案確認書但尚未開工的項目,因《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調整而需要進行核準的,應按規定履行核準手續。 第十八條 已經取得備案確認書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備案確認書自動失效,企業應當重新備案: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化的; (二)項目法人發生變化的; (三)項目投資規模超過或低于原備案投資規模30%的; (四)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和產品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發生變化,原備案項目尚未開工的; (六)項目在備案確認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備案機關申請延期的。
第四章 備案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機關、復核機關和監督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應當撤銷備案確認書和不予備案決定書。 (一)備案機關或復核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備案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備案機關或復核機關在項目備案時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三)企業以分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備案的。 第二十條 監督機關對多次出現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備案機關和復核機關,將調整其備案權和復核權。 第二十一條 備案機關和復核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督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條件予以備案的; (二)擅自增加備案核查內容的; (三)辦理項目備案手續超時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備案的; (五)不依法履行項目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項目備案申請中采取分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一經發現,立即列入備案項目黑名單中,并在備案網上公示,三年內備案機關不受理該企業同類項目的備案;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未辦理備案手續、備案確認書失效后擅自開工或未按照備案確認書的要求進行項目建設的,備案機關、復核機關和監督機關均有權責令其停止建設;已經投產的,責令其停止生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備案機關已在網上公示、出具備案確認書和不予備案決定書的項目,其原始記錄不得刪除、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由復核機關書面請示監督機關修改。 第二十五條 監督機關應將備案涉及的有關政策規定、全省備案項目情況及時在項目備案網上發布,以便于企業、公民或有關單位查詢。 第二十六條 備案機關和復核機關要根據本辦法,分別制訂與備案相關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條 監督機關將根據實施情況,對備案辦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八條 項目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的通知》(豫發改投資[2004]1838號)和《關于印發〈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修改補充意見的通知》(豫發改投資[2006]1696號)同時廢止使用。
3、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發〔2004〕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原有的投資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新格局。但是,現行的投資體制還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企業的投資決策權沒有完全落實,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投資宏觀調控和監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強。為此,國務院決定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于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推動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規范的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健全投資宏觀調控體系,改進調控方式,完善調控手段;加快投資領域的立法進程;加強投資監管,維護規范的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 (一)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并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于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改進管理辦法,規范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利。 (二)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三)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四)擴大大型企業集團的投資決策權。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準,也可編制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規劃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規劃中屬于《目錄》內的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準,只須辦理備案手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五)鼓勵社會投資。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逐步理順公共產品價格,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后,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六)進一步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允許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方式籌集投資資金,逐步建立起多種募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證券監管機構批準,選擇一些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試點,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在嚴格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改革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增加企業債券品種。按照市場化原則改進和完善銀行的固定資產貸款審批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運用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財務顧問等多種業務方式,支持項目建設。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制定相關法規,組織建立中小企業融資和信用擔保體系,鼓勵銀行和各類合格擔保機構對項目融資的擔保方式進行研究創新,采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資本實力,推動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規范發展各類投資基金。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七)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都應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應誠信守法,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投資風險約束機制、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和重大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盡可能利用社會資金建設。合理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投資事權。中央政府投資除本級政權等建設外,主要安排跨地區、跨流域以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進一步完善和堅持科學的決策規則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要引入競爭機制,并制定合理的競爭規則;特別重大的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規范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要針對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運用方式,確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逐步實現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序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四)簡化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權限。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具體的權限劃分和審批程序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頒布實施。 (五)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標準,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資金計劃。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中介服務管理,對咨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實行資質管理,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增強投資風險意識,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機制。 (六)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過批準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以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于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 (一)完善投資宏觀調控體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社會的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改進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教育、科技、衛生、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戰略資源開發等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包括必要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引導社會投資。制定并適時調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國家鼓勵、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項目。建立投資信息發布制度,及時發布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的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三)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手段。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保持國家對全社會投資的積極引導和有效調控。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多種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適時制定和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的總量和投向。嚴格和規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和引導作用。 (四)加強和改進投資信息、統計工作。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進一步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存量和投資的運行態勢,并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都應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能分工,對政府投資的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全面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政府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完善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二)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并依法嚴肅處理。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和事后監督檢查,對于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的項目,以及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準或許可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企業投資誠信制度,對于在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法律法規的,要予以懲處,并公開披露,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其投資建設活動。 (三)加強對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均須與政府部門脫鉤,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我約束,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鼓勵各種投資中介服務機構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種形式改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協會,確立法律規范、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的行業管理體制。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中介服務市場,強化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四)完善法律法規,依法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與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投資要素合理流動、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市場環境,規范各類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和政府的投資管理活動。認真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財經紀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加強執法檢查,培育和維護規范的建設市場秩序。 附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國 務 院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或核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目錄對政府核準權限作出了規定。其中: 1.目錄規定“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其中重要項目報國務院核準。 2.目錄規定“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省級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和項目性質,具體劃分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權限,但目錄明確規定“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3.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對特大型企業的投資決策權限特別授權。 (五)本目錄為2004年本。根據情況變化,將適時調整。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國際河流和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協調的國際河流、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火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石油、天然氣。 原油: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原油存儲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公路。 公路:國道主干線、西部開發公路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筑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四)民航。 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準。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電子信息產品制造: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磷、鉀礦肥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采選礦石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采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臺、船塢)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制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3.4(含)萬噸——10(不含)萬噸紙漿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制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國務院核準。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城市供水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灣的橋梁、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游: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體育:F1賽車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并)事項,由商務部核準。 上述項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準。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上述項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準。 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商務部核準。
4、蘭考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有效發揮政府投資作用,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下列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各項資金; (二)政府融資安排的資金; (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政府資金; (四)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經營權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資金; (五)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 (六)其他財政性基本資金(含國家、省補助資金,各類捐款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一)農林、水利、交通、土地、城建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教育體育、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 (三)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國家、省、市、縣重點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 (四)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政府投資項目中,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資金投資的項目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項目審批原則; (二)公開招標投標原則; (三)投資控制和專款專用原則; (四)全過程監督和管理原則; (五)投資評審和效益評價原則; (六)項目法人終身負責制原則。 第五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劃的編制、申報、審批、監督等協調管理工作。 縣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縣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和監督。 縣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執行情況、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是項目的第一責任單位。 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建設、監察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有利于履行政府職能,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和結構調整升級,有利于產業布局合理調整,有利于城鄉統籌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項目前期管理
第七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政府投資項目要編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規劃由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 第八條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每年10月份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議,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計劃審核評估后,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議,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儲備項目包括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發展建設專項規劃提出的投資項目,以及其他申請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要按國家規定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編報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報和審批項目初步設計。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發展改革部門審(報)批,同時提供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項目單位要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審(報)批。 第十四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單位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 第十五條 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由縣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審(報)批。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嚴格控制工程造價。
第三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專戶、專賬管理,資金的撥付實行縣級報賬制。遵循“按計劃、按預算、按基本建設程序、按工程進度”的原則辦理,并由財政部門直接對施工單位撥付資金。 項目資金原則分三次撥付: (一)預付款。項目完成工程量的30%以上,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監理單位出具質量合格(優良)意見,項目主管單位牽頭,經相關部門(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監察、行業主管部門)查驗后,預付工程款的30%。 (二)完工報賬。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監理單位出具質量合格(優良)意見,項目主管單位牽頭,經相關部門進行工程驗收,施工單位出具工程完稅證、審計和評審結論,財政部門審核無誤,經縣政府分管領導簽字后,撥付到工程款90%,剩余10%作為質量保證金。 (三)質量保證金。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監理單位出具質量合格(優良)意見,項目主管單位牽頭,經相關部門聯合復驗合格并備齊有關材料,撥付10%的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財政投資評審制度,按照“先評審后預算,先評審后招標,先評審后撥款,先評審后決算”的原則進行。項目工程標的不得高于評審預算數額,項目決算由審計部門出具審計結論后,報財政部門進行投資評審。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暫停撥款: (一)未按規定履行報審、評審、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有關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批準的建設規模和標準進行建設的。 (三)建設資金未按規定專款專用的。 (四)信息資料虛假的。 (五)工程結算、竣工決算手續不全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項目法人具體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有關設備材料的采購,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所有招標投標活動在縣招投標中心進行。屬于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行政府采購。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招標的代理機構和投標人要提供縣檢察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招標代理機構要具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和工程監理都要依法簽訂合同。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質量監督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縣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項目主管部門應指定通過國家計量認證并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對項目進行全過程檢測檢驗,項目竣工后,出具相應的檢測檢驗報告書和分項檢測檢驗單。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建設。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變更相關報告后提交縣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審(報)批,完善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完工后,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發展改革、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當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驗收,并請相關監督部門參與驗收。 第二十八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計劃執行和組織實施情況,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對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應參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辦法和縣人民政府有關要求實行稽查。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評價制度,實行動態跟蹤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要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會計、審計、評估、造價等相關中介機構不嚴格履行合同及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權范圍進行處理,三年內禁止參加本轄區內政府投資項目的經營活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較重的,由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紀追究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擴大或縮小投資規模、超或減預算的。 (三)未依法和按規定程序組織招標和采購的。 (四)截留、轉移或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因工作失職,造成勘察、設計及施工等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導致投資增加和質量問題的。 (六)玩忽職守,濫用權利,造成資金流失的。 (七)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紀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有關規定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文件的。 (二)違反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及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依紀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